问题:企业员工因工伤发生的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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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我企业是一生产型企业,一员工因工伤产生支出90多万元,请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35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工伤支出。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穗地税发[2004]220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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