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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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认定管理工作质效,更好地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模块。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五第45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的资产总额、第47行的所属行业以及附表五中新增的第48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再填写主表第25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附表五中的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写税收优惠金额: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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