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如何确定营业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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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房屋,原合同约定1年,租金12万元(即每月1万元)。但10月份提前终止经营,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新的解除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付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租金10万元,为补偿损失,出租方同意从上述租金中扣除2万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因为需要提供合同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请问根据此合同内容1、出租方应该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2万元做营业外支出,这2万元是否还需要承租方提供发票? 2、还是按8万元(10-2)做收入缴纳? 3、如果新解除合同直接说:由于提前解除合同,酌情减少租金至8万元,是否可以按照8万元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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