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兼营“营改增”原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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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某企业为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另外还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其中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截止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是,该公司8月份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了,也是用于生产经营了。请问能否抵扣?是否转入成本中?应该如何处理? 分 析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上海试点之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安排,试点期间应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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