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水电费分割单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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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提示——参考最新解读:共用水电费能否以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大陈禾睦> 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已作废。企业租房办公,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房东只给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 企业能否以收据或白条、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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