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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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劳税处???????????????????????????????? ?????? 2012-09-06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启动,配套政策不断补充完善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文件规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计算方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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