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房屋收取的保证金是否缴营业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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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自有房产400平方米对外出租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011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该房产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300000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00元。我公司收到的出租房产租赁保证金是否要视同“收取房屋租金”的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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