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年度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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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假如某企业2011年6月分别与其他企业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和特许权使用合同,借款期限和特许权使用期限为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付息日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都是2012年6月30日。请问: 1、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是否不用计算利息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是收入只在2012年6月确认即可? 2、该企业(支付费用的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能扣除下半年企业应该承担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2年扣除还是在支付的当年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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