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差额缴税的物业单位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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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3款第(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规定所指的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是否必须要有相关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但没有物业管理资质,发生与物业管理有关水电费代收代付业务,是否也能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政策?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第十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十九款:“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后,如行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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