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可否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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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位于A市,在B市(A、B市不在同一省)招聘了若干员工,为我公司从事客户支持、市场联络等业务。我公司在B市没有经营机构,因此这些员工都与A市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市公司发放工资,并且实际也是为A市的公司服务的。因此,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A市缴纳。请问这样做是否有税务风险,在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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