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取场地租赁费和电费,流转税如何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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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建有经营用写字楼50000平米。现我公司与甲广告传媒公司签订合同,允许甲公司在该大厦1~3楼的电梯等候处安装“商业楼宇信息化联播系统”(32寸的液晶电视),并由我公司提供其设备用电。甲公司可通过该系统播放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类信息。甲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支付30000元的场地租赁费及10000元的设备电费。我公司是否应就这些费用一并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公司提供场地租赁和为设备提供用电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是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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