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取得发票的拆迁补偿费能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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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的拆迁补偿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某项目购置某电器公司工业用地,发生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类拆迁补偿费8000万元,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JZ回复:(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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