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促销员发生的出差费用能否作为该商场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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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在某商场销售空调,商场的促销员是从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促销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公司只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劳务派遣公司。请问,该促销员发生的出差费用能否作为该商场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促销员发生的出差费用可以作为该商场的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的促销员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该商场只支付劳务费,那么该促销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则不得作为该商场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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