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支付经纪公司的代理费,是否要扣缴营业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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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境内单位委托澳门的经纪公司在澳门为其出租房屋,同时支付经纪公司的代理费,在支付代理费时是否要扣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营业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境内该单位支付境外公司代理劳务费需要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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