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旅游的费用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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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中并未列举到员工旅游费用,另外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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