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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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税前扣除类 1、问: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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