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建房账务、税务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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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一设计院签订了一合同,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建房屋(原有的土地上有简易房,我们重建时将其拆除),造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我们有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我们连同土地(土地使用证一直是设计院的)和房产归还给设计院(在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款项均为我公司名称,且为我公司付款,在房屋建成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将房产证办在了设计院名下),我公司现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中核算,并按20年摊销,请问这样对吗? 税务专管说我们属于合作建房,我们应将房产作视同销售,同时设计院应给我开服务业发票,我们才能摊销租金。这样说对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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