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转让后谁开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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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转让债权给您企业,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您,您收取沈阳采油厂的款项,应当开具发票给沈阳采油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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