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补充资料?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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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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