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丢失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罚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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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附件规定: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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