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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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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