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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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解答: 该问题需要区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五步法”判断收入的确认。 来源:SW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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