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销售方式不一样,纳税时点有区别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案例:卖方销售机器设备给买方,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卖方自合同签订之日收取定金20%,货到买方后付款70%,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支付剩余10%。现买卖双方关于结算方式产生争议,卖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分期收款方式,买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预收款结算方式。请问,关于卖方收取的定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预收款?按照税法的规定,卖方应当什么时候履行纳税义务? 分析: 这个问题的起因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