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通行费与进项税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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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5%)×5%.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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