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月1日之后如何报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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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7月1日之后如何拿发票报销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该如何正确理解16号公告呢? 一、7月1日之后的发票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对于该条款,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填写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就是合规票据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只要购买方在索取发票时,提供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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