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涉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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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分公司发生了一笔场地使用费,这笔费用算不算租赁费?能否直接与总公司和另外一家分公司挂往来账处理?应缴纳何种税款?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构成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分公司之间提供场地并收取使用费,属于营业税租赁劳务,出租方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3、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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