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表处代表投资方在国内投标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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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代表处代表投资方在国内进行投标活动,投资方中标后所签供货协议中的金额,是否会被认定为国内常设机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因此,代表处代表投资方在国内进行投标活动,如果代表处为投资方(外国公司)的营业代理人,代表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投资方所在国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可按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条款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若代表处为投资方的代理人,且其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投资方的名义签订合同,通常投资方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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