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科研机构出售免税进口设备是否补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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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口免税进口设备,并将研发技术与此设备一同出售给其他企业是否涉及前期免税的补税问题?如果在一段时间后将其出售,是否涉及补税?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第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规定,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经海关核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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