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物方未确认收货之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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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的货物已发出,但对方还未收到,我公司能否开具发票?如果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后再开票,则有些货物发出一两个月后对方才确认收货,我公司的库存跟账务就对不上,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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