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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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外贸企业对承接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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