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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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提供免税证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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