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年度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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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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