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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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不属于上述情形,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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