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扣代缴个税问题及税务代开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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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自然人取得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税目所得,应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贵公司与个人间实际发生的业务。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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