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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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将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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