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差报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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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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