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废石开采”后用于“建筑用石”销售的增值税简易计税事宜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纳税服务规范中对该项简易计税项目无备案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有特定征管要求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