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解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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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企业作为库存商品管理的未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地下房产同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若地下建筑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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