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市垃圾处理费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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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具体需要联系各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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