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计税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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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增值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纳税人可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参考计征增值税。同时建议纳税人将相关合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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