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生资源生物质颗粒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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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核定扣除。 二、不属于核定扣除情形的,一般纳税人生产9%税率货物的,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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