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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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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