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逃避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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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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