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付款项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不一致可否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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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外购一批货物,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款未付,请问此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企业将款项支付给销货方的个人账户,是否还能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未支付货款,如未发生下列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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