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采取“先分配再转让”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能人为缩小资产转让评估增值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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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已满两年。两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由试点迈向常态化发行,底层资产类型持续丰富,发行规模不断攀升。截至今年10月10日,已上市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共29只,募集资金近千亿元,有效发挥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设立环节涉及多种交易模式,在REITs设立时,一般都会搭建“股债架构”。笔者了解到,一些原始权益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的方式搭建“股债架构”,再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基础设施REITs,认为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在此过程中,相关主体须准确理解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的相关规定,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典型案例 原始权益人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处投资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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