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担保收入计算缴纳个税,可以扣除担保人代偿支出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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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担保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担保人代偿支出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74号公告在税收项目定性上将担保收入列入偶然所得,本文以此定性为基础进行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每次取得的偶然所得收入额,不做任何扣除,构成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认担保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允许扣除纳税人的担保代偿支出金额。 举例:自然人王喜为所在的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担保,收入担保报酬103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等增值税制度规定,依法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3万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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