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情期间,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抗疫物资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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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建议您完善相关资料,待明年汇算时作为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如有需要,请反馈湖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武汉医院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您获取相关捐赠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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