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人变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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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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