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9312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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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基于具体出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执行。 具体情况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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