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发费用委托研发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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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遵照以上文件及相应条款进行税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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